根据《扬州大学公务接待暂行办法》(校党办(2005)20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对学院公务接待工作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公务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本着热情、周到、节俭的原则,努力为来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对外合作和交流。
二、公务接待工作原则上实行统一标准、归口管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严格审批的原则。院公务接待工作由院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归口管理。
三、公务接待必须履行事先申报制度,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费用的发票或签单必须由对口接待的院办公室中层干部签字并注明接待对象、时间、陪餐人员,经办公室统一审核、陪餐的院领导签字后,分管院领导方可审批报销。
四、来宾住宿费原则上自理。如有特殊原因,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可酌情给予补贴。
五、来宾用餐原则上为工作餐,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天60元(早餐10元、午餐、晚餐各25元)。公务接待原则上每批客人宴请一次,宴请标准每人不超过50元,并从严控制陪餐人数和酒水费用。中午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不喝酒。
六、公务接待中,来宾的参观、旅游及各种娱乐费用自理。确需由学院安排的,须经分管院领导事先同意方可安排。
七、公务接待中,来宾的接送原则上限在市内汽车站(轮渡码头);确需到其它目的地接送的,须经分管院领导事先同意。
八、公务接待中,原则上不赠送纪念品。确需赠送的,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
九、院机关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不得用公款聚餐、用餐。对违反者,将视情况给予教育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十、学院公务接待经费从严控制。其开支情况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本规定由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