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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精神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经院党委研究决定,对学院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须执行礼品登记制度的对象

    全体党政管理干部和全院教职工。

    二、执行对象在公务活动交往中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包括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得收受。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三、执行对象在公务活动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正常交往)中收受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礼品,每次价值按市价折合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均须登记;200元以上的,均须上交。收受的礼金、有价证券,一律登记上交。

    四、按规定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到学校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礼品和《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院综合办公室。《礼品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留接受部门,一份留本人。

    五、上交礼品的处理办法

    1.适宜办公用的物品,登记上交后经院领导批准,可给有关部门使用。其中高档耐用品,登记上交后须交院综合办公室入帐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调拨有关部门使用。

    2.高级工艺品等经登记后,可留院办陈列或作院方礼品使用。

    3.礼券、购物卡等可用于困难职工家庭或特困学生补助等。

    4.一般的日用品、食品、衣物等登记上交后,可用作奖品、慰问品、捐赠品,也可折价处理给受礼人。折价处理的收入和礼金,一律上交。

    六、按规定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受礼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由所在单位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对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礼品的,要报学校给予处分。受礼后利用职权为送礼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加重处分。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规定由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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