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院的国际化办学水平,促进学生国际流动,鼓励并支持在校学生积极参与对外学习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并能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高素质人才,学院特设立专项经费资助学生出国(境)交流。为更好地实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参加由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出国(境)交流项目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本科生及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学院每年安排专项经费预算,资助在校学生参加出国(境)交流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由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包括联合培养学位项目、交换生项目、短期交流项目、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本科生出国(境)须在3个月以上,研究生出国(境)时长不限。
第四条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省级或校级奖项学生优先获得资助。
第五条已经获得国家、省、学校和外方全额资助参加国外交流的学生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期间,一个学历阶段申请资助不超过一次。
第七条学院对出国(境)学生的资助标准:按照教务处资助标准对本科生进行1:1配套,参照教务处标准对研究生进行资助。
第八条学院鼓励研究生导师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时带上研究生,研究生的会议注册费由学院资助,其余费用由导师项目经费承担。
本办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实施。
扬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