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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及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学工作的管理,增强教师的敬业精神,形成良好的教学作风,不断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设置要求

  第一条研究生课程设置以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培养方案执行周期内,各学科主干课程(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基本稳定,非学位课程的课程类型和课程总门数也相对稳定。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要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应在更高层次上反映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与最新进展,而不应是本科生课程内容的简单重复。

  二、任课教师

  第三条具有硕导资格的老师可以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凡列入当学期课程表的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变动。

  第四条为使教师集中精力备课、授课,每位教师开课门数每年不得超过2门,每学期不得超过1门。

  第五条学院成立教育督查与指导委员会,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质量加强督促和检查。对教学工作不认真、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提出批评,必要时停止授课。

  第六条根据需要,学院将通过教育督查与指导委员会、学院分管院长及研究生等对任课教师进行教学评估。评估不合格者,停止其担任以后相应研究生教学课程和研究生指导的资格。

三、教学纪律

  第七条研究生课程选用的教材应是高水平、有特色的,有利于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接触该学科的发展前沿,充分了解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训练科学思维,培养创新能力。研究生课程的教材可以是正式出版的教材,也可以是最新文献资料选编的胶印本或文印本。文献选读应选用国内外一流的学术期刊的原文。

  第八条鼓励教师编写和出版反映学科发展水平和学校特色的教材。

  第九条课程讲授必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或既定计划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研究生课程可以采用讲授式、研讨式、实践式等不同教学形式。讲授式:必须进行课堂授课,且授满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二以上。研讨式、实践式可采用课堂讨论、学生实验(实践)方式,且授满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在课程的教学中,须对教学工作要严肃认真,不得任意调课和停课,不得提前结束课程。任课教师因故要求调课或停课,必须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履行正式请假手续,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后方能做出安排,所缺课程应及时补上。本课程第一次课和期末考试,教师不得请假及调停课。凡一门课程调课或停课次数超过二分之一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要为人师表,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任课教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任课教师有责任维护课堂秩序,不得放任课堂秩序混乱。

  第十三条教师是课堂教学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应认真组织课堂考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到课率。学生请假要有正当的理由并提交书面假条,无假条视为旷课。教师不认真考勤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维护课堂秩序。对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一门课程原则上应由一位教师主讲,不应多人分段讲授。担任主讲的教师原则上中途不得换课,如确需更换,需经分管院长同意。特殊课程需多名教师分专题、分时段讲授的,需在开课前由分管院长同意,并指定课程责任教师,制定分段授课计划。

  四、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方式

  凡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研究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方式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课程论文、设计研究型大作业等。学位课的考核一般应采用课程考试,选修课的考核可以是考试,也可以是考查。

  第十七条除任课教师安排的自学课程以及研究生院批准免修或免读的课程外,研究生应随班听课,并按计划完成该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

  第十八条 成绩录入与更改

  考试课程的成绩,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四周内在网上上报课程成绩。

  第十九条课程重修、缓考

  (1)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持有关证明请假,经学院同意后,获准后方能缓考。

  (2)对缺课超过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直接重修,并取消下一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3)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直接重修,取消下一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4)考试作弊者,以零分记入其课程成绩档案,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取消研究生期间评奖评优资格。

  本办法自2018年春学期开始执行。

  机械工程学院

  2018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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