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
申请硕士学位科技成果基本要求(修订)》的通知
院各单位:
《扬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科技成果基本要求(修订)》已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扬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科技成果基本要求(修订)
扬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2017年9月18日
扬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2017年9月18日印发
扬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
申请硕士学位科技成果基本要求(修订)
为切实提高我院学术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我院硕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技术能力、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根据校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现就我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科技成果基本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要求
以扬州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以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组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发表(或录用)至少1篇与申请人硕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SCI收录论文、EI收录期刊论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期刊范围内的学术论文;或以扬州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导师为第一申请人,学生本人为第二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1件,且获得受理号;或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件。
二、科技成果认定
1.论文以期刊编辑部发出的录用邮件或正式录用通知为准。
2.实用新型专利以授权通知书为准,发明专利申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开为准。
三、实施
2017年起,毕业硕士研究生按照本“要求”实施。